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深刑初字第0002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6-05
审理经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13时10分,被告人张海军驾驶冀AS2062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环路北中山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高书坤相撞后碾轧,致高书坤当场死亡。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海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海军到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海军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海军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军主动报案,维护肇事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海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彦兵
审判员张建英
陪审员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