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渝0106刑初13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0-24
审理经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袁国平酒后驾驶牌号为粤Y71***的小型客车搭乘刘某某等人行驶至大学城某小区路段时,越过中心单黄实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被害人王某某骑的自行车接触,随后粤Y71***小型客车冲上人行道,撞至人行道上指示牌柱子,致使王某某、袁国平及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西南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23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伤的特点,系多器官损伤死亡。经抽血鉴定,袁国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mg/100ml。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袁国平驾车越过中心单黄色实线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少康、刘亚林无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袁国平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1438元,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12万元,袁国平已按约定支付了王某某亲属501438元并取得了王某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证明表示不需要袁国平的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事件单,接警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尸体检验意见书,门诊病历,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袁国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国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越过中心单黄实线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可以从轻处罚;袁国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袁国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国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唐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