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鲁0181刑初2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6-24
审理经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穆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明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AR0895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1省道150公里+70米处,与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2015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八张、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附照片五张、归案记录、户籍证明信、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前科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对其酌情2015年10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5年12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初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查,此前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尚宪锋
人民陪审员车淑云
人民陪审员陈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