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温永刑初字第72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7-08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赣k×××××号正三轮摩托车载着其表弟被害人王某丙和大舅子被害人王某乙从永嘉县巽宅镇xx村往xx方向行驶,途经永嘉县xx镇xx至xxxx背段转弯处时,摩托车向右侧翻,坠落到路外,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丙和王某甲本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无责任。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放车通知、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普通摩托车赣k×××××车辆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查询表、酒精测试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贫困证明、病情处理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王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结合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乙家属的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建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