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闽0423刑初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7-13
审理经过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求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求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9月20日10时10分许,陈求长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附载被害人陈某1等五人,由清流县李家乡流水村往清流县李家乡吴家村方向行驶,行经清流县李家乡吴家村路段,陈求长驾驶摩托车往路左冲出路外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求长及陈某1、陈某2、陈某3、赖某、罗某1不同程度受伤,陈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1系交通事故后脑外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求长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车辆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规定,前后轮制动均失灵,行驶系统和转向系统未见异常。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求长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求长跟随120急救车同被害人陈某1等人到连城县医院,当天下午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清流县公安局李家乡派出所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陈求长同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陈某4达成调解协议,陈求长一次性支付136000元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陈求长同被害人陈某2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2医药费补偿金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求长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罗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4的证言,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求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求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陈求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陈求长已与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陈某4、与被害人陈某2、陈某3、赖某、罗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求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恩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