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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86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8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8-08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关XX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开平市三埠勒冲往恩平市沙湖镇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行至G325线124KM+550(开平市百合镇茅冈路口路段)处时,遇冯某留骑人力三轮车横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发生碰撞冯某留并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XX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留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关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索赔,并且一审民事诉讼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两间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XX的供述、证人周某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机动车信息、驾驶证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开平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资料、证明、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民事诉状复印件1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明细复印件1份、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开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赤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1份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关XX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关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萍秀

人民陪审员谭敏仪

人民陪审员余家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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