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2)长民一初字第01669号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长民一初字第0166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审理经过
原告尤长英、程新春诉被告程业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新春及原告尤长英、程新春委托代理人杨多法、被告程业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尤长英、程新春诉称:2010年1月1日程双业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车主杨士国、合肥天喜货运有限公司、车辆驾驶员杨小双赔偿两原告382405.8元。原告尤长英、程新春及被继承人胡守英让被告程业锋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2010年1月5日、1月14日驾驶员杨小双分两次给付程双业医药及安葬费用24900元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交付长丰县人民法院的理赔款270000元,共计人民币294900元均由被告程业锋领取。由于程双业的死亡给胡守英造成极大的伤害,2010年胡守英因伤心过度去世。事后被告程业锋在得到上述赔偿款后拒绝给付两原告,侵占原告的赔偿款及遗产,原告多次索要归还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胡守英遗产115739.5元,并由被告程业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程业锋辩称:程双业生前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父母生病期间及死后安葬费用都是我出的,所以,不同意对遗产进行分割,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根据被告的抗辩主张,当庭撤回了要求被告归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要求本案审理,表示另行主张该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要求继承115739.5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尤长英及程双业生前是否对胡守英尽赡养义务?

原告尤长英、程新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终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程双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数额;2、收条,证明被告程业锋领取因交通事故杨小双赔偿款24900元的事实;3、从法院调取的程业锋领取的赔偿款票据,证明被告程业锋从法院领取27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

被告程业锋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程业锋对原告尤长英、程新春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继承人胡守英与程有勋(已故)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程叶英、长子程双业、次子程业锋。程双业与原告尤长英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个子女,长女程新红、子程新春。程双业于2010年1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继承人胡守英同年4月份不幸离世。程双业死亡后,案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终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尤长英、程新春、胡守英120000元、车主杨士国、合肥天喜货运有限公司及驾驶员杨小双赔偿尤长英、程新春、胡守英237505.8元,两项合计357505.8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杨士国、杨小双先期支付抢救等费用24900元。程双业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车主杨士国、合肥天喜货运有限公司及驾驶员杨小双总计赔偿382405.8元。截止目前,上述赔偿义务人已赔偿294900元,尚有87505.8元未赔偿到位。被告程业锋在其兄程双业死亡后,分别于2010年1月5日、1月14日从驾驶员杨小双处领取程双业抢救及安葬等费用24900元。2011年1月29日从长丰县人民法院领取赔偿款270000元。被告程业锋得到上述赔偿款拒绝给付二原告,二原告为此与被告因归还赔偿款及遗产发生纠纷,诉讼至本院。

裁判结果
另查明,被继承人胡守英生前与被告程业锋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胡守英系程双业的母亲,原告尤长英是程双业妻子、原告程新春是程双业之子,被告程业锋是被继承人胡守英的次子。被继承人胡守英之子程双业先于被继承人胡守英死亡,胡守英、尤长英、程新红、程新春应为程双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程业锋不发生继承关系。在诉讼中,程双业之女程新红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程双业因交通事故死亡致害人赔偿抢救、医药、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82405.8元,扣除医药、丧葬费用53460.3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计319808元,应视为程双业的遗产;被抚养人生活费用9137.5元,应视为被继承人胡守英的遗产。程双业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胡守英、尤长英、程新春平均分割,即人均所得106603元。被继承人胡守英死亡后,其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程叶英、程双业、程业锋。在诉讼中。被继承人胡守英长女程叶英放弃对其母遗产的继承。继承人程双业先于被继承人胡守英死亡,程双业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程新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胡守英生前与被告程业锋一起共同生活,程业锋对被继承人胡守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上可以适当多分。据此,对被继承人胡守英的遗产115740.5元(106603元+9137.5元)按4∶6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程双业继承46296.2元(此款由程新春代位继承),被告程业锋继承69444.3元。原告尤长英、程新春要求被告程业锋归还程双业死亡赔偿款的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撤回对被告程业锋归还赔偿款的诉求,并表示另案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原告尤长英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胡守英遗产,因其无证据证实在被继承人胡守英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继承遗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业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新春46296.2元。

二、驳回原告尤长英、程新春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原告尤长英、程新春负担937元,被告程业锋负担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