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金浦刑初字第9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12-11
审理经过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持c1驾驶证驾驶报废的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浦江县塘角村驶往白马中学,途经塘角村的通村公路行驶至塘角村地段时,与金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金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乙无责任。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乙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向成、金某甲、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接警记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卖车协议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持c1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金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冯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