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汝少刑初字第7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11-27
被告人孙鹏,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无逮捕必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年6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9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3年11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晨、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孙鹏驾驶豫QKY236号小客车,行驶至汝南县王岗镇金庄村李菜园处,撞上行人李XX、李XX,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XX死亡、李XX受伤。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尸检报告;4、现场堪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鹏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孙鹏驾驶豫QKY236号小客车,行驶至汝南县王岗镇金庄村李菜园处,撞上坐在路边的儿童李XX、李XX,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XX死亡。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3】第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害人李XX的法定代理人李XX、熊XX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赔偿金20万元已履行清。2013年6月21日,李XX与被告人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赔偿金6000元已履行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物证
(1)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孙鹏,男,1989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
(2)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孙鹏持C1证准驾证,有效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本案肇事车豫QKY236五菱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彭XX。
(3)汝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李XX系多处损伤后颅脑损伤而死亡。
(4)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13】第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
(6)2013年6月9日河南省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3)驻仲交调字第4049号调解书,证明孙鹏赔偿李XX6000元。
(7)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孙鹏赔偿李XX亲属20万元。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事故现场照片8张,证明事发现场情况。
3、证人证言
⑴证人马XX的证言:2011年6月11日下午1点多,其和李X给客户送电动车行驶至李菜园时,看见李XX头朝东,脚朝西,在公路西边躺着,李XX的妈抱着李XX在哭。
⑵证人霍XX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下午1点多,其听到西边公路上“呯”的一声,一辆面包车在离小孩有二三十米远北边停着,一个小孩满脸是血在公路西边躺着,另一个小孩没有明显外伤在靠公路东边躺着。
⑶证人李XX的证言:2013年6月11日下午1点40分许,看见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头朝北靠公路西边紧急停下来,面包车后面有两个小男孩,在公路西边那个男孩满脸是血,已经没有呼吸了,叫东边那个男孩半天,他才醒过来,死亡的小孩叫李XX,受伤的小孩叫李XX。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6月11日中午其驾驶豫QKY236号小客车往汝南县王岗乡送货,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看到右前方停着一辆黑色小轿车,绕过黑色轿车后看到公路西边的路边上蹲着两个小孩,一个面朝东一个面朝西面对面在那玩。突然后来受伤的那个小孩站起来往东走了两步,其往左打方向躲避他,躲避的时候车左边就下公路了。后其抱着方向盘往前行驶,接着车的右前角就撞到那个站起来往东走的小孩,接着又撞到蹲在地上的那个小孩,车的右前轮从他身上碾过。停车后看到死那个小孩头上淌血在路上倒着,另外一个小孩在死那小孩东北方向倒着。
5、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3年6月11日下午其和李XX坐在公路西边玩魔方,屁股在柏油路上坐着,脚在土路上,面朝西,李秋宇在其南边坐着,突然从南边过来一辆车,就撞着其和李XX了,之后的事就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振华
审判员李国俊
审判员张继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