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甬余刑初字第161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甬余刑初字第16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1-17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晶晶、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梁弄镇如意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梁朱线0KM+800M(如意路41号路段)时,车头与被害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姚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同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余公交认字(2015)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件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预付委托书、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近亲属等情况登记表、交通事故档案、尸体处理通知书、人口信息,证人谢某、吴某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施佳丽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