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霍刑初字第0004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霍刑初字第000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7-14

审理经过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山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蒲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皖N32438号小型轿车沿本县068县道由黑石渡往诸佛庵方向行驶,行至县道068线2KM+900M处,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4)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死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可从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要求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皖N32438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068县道由黑石渡往诸佛庵方向行驶,行至县道068线2KM+900M处,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4)第1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霍)公(刑)检(医)字(2015)03046号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皖N32438号小型轿车符合GB7258-2004标准。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肇事车辆皖N32438号小型轿车为被告人程某某所有。

6、被告人程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事项。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早上5点多钟,其与父亲刘某某一起来到停在路边的三轮车跟前,他父亲将三轮车钥匙递给他,他上三轮车启动、预热,他父亲拿着水桶过马路给车子加水,当时雾大、看不见马路,过了1-2分钟,路中间一个男的喊他过去一下,他过去看到父亲刘某某躺在一辆黑色“奇瑞东方之子”轿车前面的事实。

8、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凌晨5时许,其驾驶皖N32438号小型轿车,从佛子岭的家中出发到诸佛庵一个朋友家要钱,途经诸佛庵狮山村附近路段,当时有雾,视线不太好,他开雾灯、双跳,发现前方有个行人站在右手路边,当车快临近时行人突然往左手边跑着横穿公路,他刹车不及碰到行人的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施救,被害人死亡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除去已支付的医疗等费用136346.62元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0000元,已履行完毕,另将肇事车辆皖N32438号小型轿车折抵给被害方,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供述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到案经过、案件说明,证实2015年3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程某某得知消息后,于次日主动向公安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3、委托转交抢救费用收据、霍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货清单、霍山乐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销售清单、霍山县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收条、霍山县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除去已支付的医疗等费用136346.62元外,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将肇事车辆皖N32438号小型轿车折抵给被害方,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拨打“110”报警的事实。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死亡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前利

审判员许玉东

人民陪审员曹道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詹辉荣(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