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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刑初第205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403刑初第2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2-19

审理经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亚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0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亚军驾驶贵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平坝沿贵安路往贵阳方向行驶至贵安路马鞍山路口时,与从马鞍山路口往雷打坡方向行驶的由龚某2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龚某2受轻微伤及乘车人龚某1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王亚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王亚军等与死者龚某1之家属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人王亚军一方赔偿死者龚某1家属各项赔偿金共525000元。上述约定的赔偿款支付完毕后,死者龚某1家属于2017年8月13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对被告人王亚军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证人龚某2、梁某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黔公交认字[2017]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亚军在发生事故后打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并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亚军与被害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取得被害死者家属的谅解,其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亚军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亚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定龙

人民陪审员杨爱东

人民陪审员杨明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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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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