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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刑初字第19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运盐刑初字第19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7-20

审理经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曾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曾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裴曾威驾驶晋M82583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上王乡郭村村北路由南向北行至约1公里处时,将行人王福录撞倒致伤,裴曾威驾车逃逸,王福录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裴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裴曾威投案自首。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裴曾威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37.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如下证据材料: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裴曾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曾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曾威在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垣峪村人程登峰的车队打工。2013年12月1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裴曾威驾驶晋M82583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向海鑫搅拌站送完料,沿上王乡郭村村北路由南向北行至约1公里处时,将行人王福录撞倒致伤,被告人裴曾威驾车逃逸,被害人王福录被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22日死亡。2013年12月25日,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3)1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王福录系因胸腹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4年1月8日,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处理,作出晋公交认字(2013)第13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裴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福录无责任。

同时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裴曾威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裴曾威的车主程登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37.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裴曾威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

1、被告人裴曾威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裴曾威准备到垣峪村程登峰父亲的料场拉一车石子捎到空港海鑫搅拌站,1点50分左右他开车经过王范村到上王村,过了上王街,裴曾威有点瞌睡就停在路边睡了一会,起来后就继续开车往北向垣峪村走,开了几百米隐隐约约感觉车前右方有一个黑影,他踩了一脚刹车就听见响了一声,后将车停住下车去看,发现路右边树坑里躺着一个人,裴曾威就到跟前往起抱那个人,想把他送到医院,结果那人不说话,被告人裴曾威抱不动他又把他放在那里,抱着侥幸心理开上车往北继续走了一、二百米远,又回到空港把车交给了另一个司机张增祥,后就回家了;

2、证人张秀梅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凌晨5时许,其与丈夫王福录从郭村家去地里干活,张秀梅当时在前面走,其丈夫在后面走着,还没走到地里时,她感觉不对就往回走找其丈夫,发现前面有一辆货车停在路边,其走到跟前时货车就开走了,喊叫对方车也没有停,后就报了警;

3、证人张增祥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早上大概6点,在空港南区金海岸其与裴曾威交车的地方,裴曾威把晋M82583翻斗车交给他,他就开走了,当时裴曾威没有说什么,他也没有检查车辆;

4、证人程登峰的证言,证实裴曾威是给其招呼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一事裴曾威没有给其说过;

5、证人姜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晋M82583翻斗车在其工作的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过;

6、证人马勇争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晋M82583翻斗车在其工作的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修理过。

(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物证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21张,证实案发后的现场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裴曾威所持有的驾驶证;

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裴曾威处扣押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

4、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3)1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福录系胸腹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5、山西省公安厅公(晋)鉴(理化)字(2013)250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1号检材与2号检材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均一致;

6、晋M82583车在2013年12月18日凌晨4时至上午9时行驶轨迹;

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晋公交认字(2013)第13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裴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福录无责任;

8、运城市中心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病危(重)通知书,证实王福录病情治疗难度极大,死亡率极高;

9、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领条、委托书、谅解书,证实晋M82583车车主程登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37.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裴曾威从轻处罚;

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裴曾威于2014年1月3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裴曾威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曾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对可能出现的险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曾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裴曾威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裴曾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萍

代理审判员鱼晓辉

代理审判员梁晋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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