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开刑初字第77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开刑初字第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7-15

审理经过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烟开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8月18日15时15分许,驾驶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烟台开发区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金河桥附近处,与沿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的何小兵、何雨桐、李某乙发生碰撞,致何小兵当场死亡,何雨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乙受伤。经鉴定,李某乙其盆骨损伤致骨盆多发骨折属轻伤一级,其胸部损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左侧气胸属轻伤二级。经烟台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黄金河桥北侧人行道处时,与沿人行道由东向西横过206国道的何小兵、何雨桐、李某乙发生碰撞,致何小兵当场死亡,何雨桐、李某乙受伤,何雨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乙盆骨损伤致骨盆多发骨折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左侧气胸属轻伤二级。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王某乙名下。案发后,王某乙赔偿何小兵、何雨桐亲属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暂付款63900元、医疗费11600元,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赔偿丧葬费40000元,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害人亲属12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35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张华英与王某乙、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除上述赔偿外,王某乙、王某甲一次性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已过付),并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申请对涉案车辆解除查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何某、吴某、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单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让路人报警,联系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树文

人民陪审员赵洪惠

人民陪审员徐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迟鑫(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