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582刑初1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4-29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鄂E×××××号二轮摩托车沿107省道由当阳市两河镇往河溶镇方向行至230.3km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明英(女,殁年85岁)相撞,导致陈明英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经鉴定,陈明英系车祸导致后脑功能障碍死亡;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即拨打120,并随救护人员到医院陪同救治受害人,同时拨打110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解,邓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邓某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853.50元并已全部履行,受害人亲属对邓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110报警受理单及公安机关抓获邓某的说明,公(当)检(尸体)字(2016)013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当公(交)事认字(2016)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邓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自首,且邓某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依法应对邓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恩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