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1971刑初2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1-20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值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郁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值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20时30分,被告人何植林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小型越野客车,从东莞市中堂镇江滨路三涌村方向往东莞市中堂镇合益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莞市中堂镇江滨路鹤田路段时,车头碰撞被害人黄某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何植林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植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不负事故的责任。2016年6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何植林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投案。事后,被告人何值林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人民币700000元,并获取被害人黄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值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何某1、何某2、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调查函,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证明,被告人何值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值林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值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值林自动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值林的家属积极赔偿款项给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何值林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给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何值林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值林宣告缓刑。
视被告人何值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值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姚爱宜
人民陪审员袁慕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