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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19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222刑初19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小三及其辩护人陆朝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蒋小三驾驶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县城关镇沿090乡道往刘官镇凉水井村方向行驶,12时30分行驶至090乡道0KM+480M处时,与万某驾驶的贵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保险杆左端相刮擦,致使贵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公路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后死亡。经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小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小三已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了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李某的家属对被告人蒋小三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小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蒋小三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小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许某、包某、张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微量物证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弯道没有超车条件下超车,致使其驾驶的车辆与万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造成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摔倒在公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小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小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蒋小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蒋小三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小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司春艳

裁判日期
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路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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