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黑0822刑初8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5-2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桦南检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云驰牌电动三轮车沿桦南县桦南镇正北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平安修理部附近时,将前方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xx、张xx、张x1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云驰牌电动三轮车,沿桦南县桦南镇老街里二百通往正北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平安修理部门前时,将前方行人张某某撞倒,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有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
证人王xx、张xx、张x1、王x1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和受害人身份等相关情况;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桦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佳木斯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证实受害人死亡情况及车辆检测等情况;
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经系统查询被告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收据、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迟俊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