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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刑初458号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104刑初45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8-16

审理经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辽AZxxxx重型厢式货车,沿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上王家沟附近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即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辽PD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郑某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乔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第一辆车造成撞击及撞后摔跌损伤,在本例死亡上起主要作用;第二辆车造成碾压损伤,在本例死亡上起次要作用。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大东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除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乔某某予以谅解,并表示放弃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某某尸体解剖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事故发生地监控录像光盘、接警记录录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乔某某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乔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巨涛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魏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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