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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481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1727刑初4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8-28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文雅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汝南县汝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宁小区西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汝南县汝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余某驾驶的QP2825号二轮摩托车相撞,余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计款21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文雅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叶某、王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身份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左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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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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