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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刑初字第0374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盱刑初字第037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9-03

审理经过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余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余某驾驶牌号为苏08B0834手扶拖拉机沿101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7时许至101县道1KM+800M处,因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拖拉机载人,实施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侧翻,车上所载货物倒塌,造成乘车人秦某某、周某及其本人受伤,其中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3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余某于2014年6月11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被告人余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的查破案经过,淮安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出具的拖拉机及驾驶证数据资料,驾驶证复印件,盱眙县马坝镇保祥木材加工厂出具的手扶拖拉机过磅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案发后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蒋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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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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