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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150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京0105刑初150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8-22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于2016年4月8日19时许,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后街铁道西G28地标处,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女,殁年61岁,北京市人)撞倒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害人王×后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2日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在其伤愈后经民警传唤于2016年7月6日自行归案。

另: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袁×已向被害人王×的亲属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已对其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管×、李×、吴×的证言,交通事故照片及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被害人亲属书×的谅解书、被告人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保证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经民警传唤自行归案,属自首,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相×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中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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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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