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望刑初字第001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审理经过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黑妹、代理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3月1日19时25分许,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望江县华阳镇大号村八组时,因避让不及,不慎碰刮行人纪金华,致纪金华受伤,纪金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3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9时25分许,被告人汪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望江县华莲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华阳镇大号村八组393号门前路段时,因避让不及,不慎碰刮同向前方行走的行人纪金华(被害人,男,1955年9月9日出生),致纪金华受伤。纪金华经望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3日死亡。本次事故经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望江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纪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汪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光肖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