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岚刑初字第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6-16
审理经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岚检公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传峰、代理检察员许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步某驾驶鲁LAU***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路段,与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斜过公路的张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9日在家中死亡。杨步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步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步某驾驶鲁LAU***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路段,与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斜过公路的张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接杨步某报警赶至现场,杨步某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经该大队认定,杨步某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步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洛某、杨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民事赔偿部分有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步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