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6)内0626刑初225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内0626刑初22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9-30

审理经过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玉祥、苏布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21时40分,被告人钱某某驾驶冀JQ556×(冀JJH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沿东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9km+3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该路的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鄂公交(乌)认字[2016]第16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中钱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白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及亲属主动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死亡注销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机构许可证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事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钱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呼木

代理审判员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乌日格希拉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纪艳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