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川1381刑初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3-16
审理经过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兴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兴驾驶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城区向老观镇方向行驶。15时许,被告人杨某兴驾车行驶至外,将车辆驶至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将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南充市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系交通事故中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和肺挫裂伤死亡。
同时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杨某兴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被传唤至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次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兴向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阆中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被害人的人口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证人杨某,4、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兴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兴向被害人的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兴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被告人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