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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85刑初118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30   阅读:

审理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鲁0685刑初1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3-08

审理经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6日4时5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驾驶冀JV9XXX、冀J3XXX挂号重型货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招远市路段127KM+200M处时,与行人蒋某甲相撞、碾压,致蒋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蒋某甲因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卞某某因疲劳驾驶、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甲不靠路边行走,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蒋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肇事后,被告人卞某某委托李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蒋某乙的证言,招远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卞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被害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尸启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招远市公安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技术照片及被告人卞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卞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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