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9-05
审理经过
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
察员陈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8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准驾车型
不符的无号牌且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宗某”牌普通正三
轮摩托车,沿慈溪市新浦镇环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79号
处左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由王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驾驶证
)驾驶的无号牌“光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某欧某)发
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重型颅脑外伤、颅内
本院查明
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
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
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一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陈某已通过其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人民
币21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证人欧某、钟某、孙某、钟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
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信息、称重单
、疾病证明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预付
委托书、收条、谅解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
登记表、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
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
自首,且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
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裁判结果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
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潘效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燕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