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9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9-05

审理经过
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

察员陈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8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准驾车型

不符的无号牌且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宗某”牌普通正三

轮摩托车,沿慈溪市新浦镇环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路79号

处左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由王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驾驶证

)驾驶的无号牌“光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某欧某)发

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重型颅脑外伤、颅内

本院查明
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

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

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

,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一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陈某已通过其亲属又代为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人民

币21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证人欧某、钟某、孙某、钟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

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

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信息、称重单

、疾病证明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预付

委托书、收条、谅解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

登记表、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

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

自首,且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

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裁判结果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

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潘效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燕君(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