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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刑初4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105刑初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0-27

审理经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仕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仕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凌晨2时5分左右,被告人吴仕江驾驶赣G×××××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昌市西外环高速公路39KM+144M处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其车头右前部碰撞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顶端后起火,致乘车的被害人黄某1受伤,黄某1妻子被害人周某(殁年45周岁)当场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路面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仕江多次拨打“120”、“119”等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吴仕江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6月18日,赣G×××××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1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17年9月13日付清全部赔偿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黄某1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吴仕江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仕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公交认字[2017]第00004号、江西移动通话详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承诺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付款明细登记复印件、建设银行转账明细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赣(景)[2017]病鉴字第37号、赣(景)[2017]痕鉴字第0574号及赣(景)[2017]毒鉴字第0300号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第485号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报告、归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及被告人吴仕江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仕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仕江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仕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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