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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518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1102刑初5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11-16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5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黎飞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滨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江东路供电局宿舍路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驾驶且未降低驾驶速度,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郎某、周某致受伤,郎某、周某经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被告人黎飞负事故全部责任,郎某、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飞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黎飞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外,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34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飞不持异议并认罪,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浓度呼吸仪器检测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李某、朗文胜的证言、被告人黎飞的供述、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技术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飞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导致碰撞行人,造成二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还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黎飞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亮星

人民陪审员郑艳

人民陪审员刘玲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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