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6)云0326刑初263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云0326刑初26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11-14

审理经过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会泽县上村乡打营村向寻甸方向行驶,当日14时10分许,行驶至会泽县境内松会线K70+100M处时,车辆从其行驶方向左侧驶离路沿翻下山坡,造成乘车人李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罗某1、罗某2受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中心线、交通信号的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过错,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超速行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在卷支持其指控成立。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会泽县上村乡打营村向寻甸方向行驶,当日14时10分许,行驶至会泽县境内松会线K70+100M处时,车辆从其行驶方向左侧驶离路沿翻下山坡,造成乘车人李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罗某1、罗某2受轻伤一级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中心线、交通信号的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过错,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跟死者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李某的家属及受害人罗某1、罗某2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于他人报案;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无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有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信息,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申请书,证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强制措施情况;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3、罗某2、罗某4的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有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有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无机械故障,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速为44公里每小时;有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1、罗某2在本次事故中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有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李某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并颈椎骨折;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家属已与被告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承诺书,欲证实就民事部分,死者家属与伤者均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希望法院对杨某某从轻判处。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无意见。公诉人对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无意见。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被告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道路中心线、交通信号的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属初犯,过失犯罪,其本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相关经济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得到死者家属及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荣权

人民陪审员邵莲

人民陪审员王辉翠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兆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