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0281刑初15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2-23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某,被告人赵小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8月28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赵小锅驾驶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甬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26KM+200M(三七市镇路段)处,车头与由南往北沿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由王某1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1受伤后送医院途中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小锅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余公交认字(2017)第111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小锅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小锅等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人民币840000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单复印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近亲属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证人王某2的证言,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小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小锅等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小锅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赵小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小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齐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陆世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