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0112刑初89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8-16
审理经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8]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6号小型马自达轿车。沿本市未央区河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尚宏路西1公里处时,因观察不周,与正在人行道路上由北向南过马路的程某某(女,1950年5月29日出生)发生碰撞,致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120并积极将程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拨打122并主动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医院将被告人抓获。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西公交认字[2017A]第121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事故责任。2017年12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1961S号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标有“张某某”字样的密封试管中,未检出乙醇。2017年12月26日,陕西西安市公交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7]第5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至死亡。2018年1月16日,陕西西安外远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外司鉴所[2017]汽鉴字第1010号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肇事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火系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告人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与程某某家属经公安机关调解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已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3万元(已履行),程某某家属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7月11日,西安市临潼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尸体照片、证人证言、肇事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病历、安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积极施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琳
人民陪审员张文旗
人民陪审员李温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安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