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923刑初2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10-30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8]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亮驾驶粤B×××××小型轿车沿上八线从上高县城往南港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高县翰堂镇磻村中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易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易某1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吴亮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吴亮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吴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全项查询,上高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报警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吴亮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死亡证明,证人汪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吴亮的供述与辩解,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上威司[2018]病鉴字第1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渝州司鉴[2018]毒鉴检字1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渝州司鉴[2018]机鉴检字155号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亮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