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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倒人谁来担责?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12-23   阅读:

外卖小哥撞倒人谁来担责?

丁帅律师亲办案例:2018年12月25日,外卖小哥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正常行走的行人张某,造车张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查明,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为“饿了么”送外卖,“饿了么”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另查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那么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

丁帅律师: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在陈某工作时间,事故发生时陈某在履行公司的送餐行为,因此张某的损失应由“饿了么”平台或者其外包送餐公司来承担。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事故发生时陈某在履行公司的送餐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损失应由“饿了么”平台或者其外包送餐公司来承担。

办案结果:最后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饿了么平台的外包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附本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级伤残
       根据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24天,出院后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属十级伤残。”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系安徽省司法厅批准的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陈某某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医疗费672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等收费凭证,结合原告相关病历材料予以确定为672元;对于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9条,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且结合原告现内固定物仍在位,后续治疗也是必要的,加上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以及本案的特殊性,恳请法庭对后续治疗费10000元能一并予以支持。

(二)、残疾赔偿金687860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其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且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一直居住在城镇且收入也来源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安徽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34393元/年。残疾赔偿金为:34393×20×10%=68786元。
      (三)误工费27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已经住院日期为24天。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误工期为180天。原告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范围,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其所在合肥市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工资为4500元/月,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为:4500元/月×180天=27000元。
      (三)护理费1107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已经住院24天,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护理期间为90天。2018年度安徽省卫生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3元/天,原告酌情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11070元,符合解释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已成事实,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

(三)交通费1000元
      《最高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在合肥市医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加油费、停车费等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并且原告提交了相应的交通费用发票予以证明,原告为此支出交通费用1000元
      (五)伤残鉴定费27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3300元,该费用也属于合理、必然发生的费用,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8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三、本案中,被告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告陈某某系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某在履行被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替代赔偿责任。

代理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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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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