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同命同价”判决书。
2018年9月10日,田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违反交通信号灯,与疏于观察的郑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医院诊断田某某右侧肋骨骨折、右上肺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田某某系农村户籍,该案属于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办法官按照安徽省高院部署的试点工作要求,依照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了田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共计68786元,及时有效维护了田某某的合法权益。
据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试点工作专门出台《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授权。试点工作自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截至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