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0年11月22日,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S601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驶车俩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吴某某、罗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及吴某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罗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2020年12月16日许某某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许某某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并委托丁帅律师介入本案。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进入检察院后,辩护律师立即调阅本案卷宗,后又与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根据刑法、交通案件解释等规定,结合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目前家属正在与受害人家属沟通谅解事宜等情况,与检察官沟通最终确定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如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则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被告人许某某同意该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结果】
后经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家属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交流,最终受害人家属同意谅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