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0日,安某某驾驶重型箱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安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经过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后安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属逃逸行为,且安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办案过程:
侦查阶段,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丁帅律师多次前往交警大队与承办警官沟通,认为安某某不具有逃逸情,但是承办警官坚持其具有逃逸情节。在此期间,丁帅律师又多次和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沟通,受害人家属表示同意谅解安某某,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丁帅律师第一时间从检察院调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研究,发现本案中认定安某某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明显不足。后丁帅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本案的承办检察官,递交了关于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并经过多次和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采纳了丁帅律师的意见,并认定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不具有逃逸情节,安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后经过法院判决,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另外,因为安某某不具有肇事逃逸情节,所以不用承担90多万的民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