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骆x诉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周xx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请过高,恳请法院依法核减。
1、医疗费根据发票原件据实核算,我方垫付81000元应当扣除。
2、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误工费,骆x没有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户口本显示是农业户口,因此只能按照农、林、牧、渔业66.6元/天计算误工费。对于该项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骆x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如果每月收入是15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护理费,没有异议。
5、交通费,根据去医院就诊次数计算,住院期间没有交通费
酌情支持300元交通费。
6、伙食费,没有异议。
7、营养费,没有异议。
残疾赔偿金,骆x户口本显示是农业户口,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即8098元×20年×24%=38870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陆某舰户口本显示是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即5725元×11.5年×24%÷2人=7900.5元
10、衣物损失需要提供正规发票和交警队出具的衣物损坏证明清单。
11、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建议在1万元左右。
12、医疗器具费需要依据并配合正规发票才可以报销,在卷宗里本律师没有看到,所以不应该支持。
13、鉴定费根据发票据实结算,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64条。
答辩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