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
被告:刑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8882.21元、误工费8191.8元、护理费1828.8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残疾赔偿金664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2100元、鉴定费46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按照主要责任70%计算,共计129196元;
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7日9时左右,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在蜀山镇墩周行政村村村通水泥路转弯时,与周某驾驶的皖Q3G59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摔倒受伤和两车损坏。
经交警队认定,刑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
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全家借高利贷治疗,虽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给原告留下巨大后遗症,原告颅脑损伤导致智力损害,下半身部分瘫痪,基本丧失劳动力。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无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