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凌xx
申请人因不服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AJ201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责任认定错误,请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AJ201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做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事故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事故地点是合水路丁字路口,有斑马线没有信号灯,刘xx(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主干道左转弯行驶至40米(刘xx车速无法鉴定),快过丁字路口,被对方轿车撞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凌xx驾驶的轿车车速经鉴定是61-63码(该路段限速50-60码),凌xx驾驶轿车在超过斑马线10米处撞倒刘xx。
一、机动车在进入没有信号的的路口前需要停车瞭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凌xx驾驶的轿车车速经司法鉴定为61-63码,根据目击证人陈述是80码,由此可以推断轿车在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根本没有停车瞭望,否则10米加速不可能达到61-63码,由于凌xx车速过快导致双方来不及避让,所以说凌xx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在交叉路口行车时,必须让路口内的车辆和行人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刘xx驾驶摩托车左转弯行驶至40米左右,凌xx驾驶轿车行使过斑马线10米,这说明刘xx在凌xx到达交叉口时就已经进入路口内,此时凌xx需要让刘xx先行才对的。
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AJ201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的主要理由就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但本案中刘xx转弯时根本就没有直行车,等到刘xx行驶至路中央时,凌xx才冲过来的(参考:凌xx笔录自述“看到刘xx时,刘xx已经行驶至路中间”),此时应该适用“在交叉路口行车时,必须让路口内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综上所述,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AJ2014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使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对本起事故重新做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xxxxx
申请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4-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