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17时许,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颍上县纬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利路交口右转弯时,因观察不明、疏忽大意,车辆尾部刮碰到由东向西吴某某驾驶得二轮电动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轮电动车受损得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此次事故致吴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等,吴某某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项目为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后吴某某便将王某及车辆所有人起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车辆所有人连带赔偿146000元。
【办案经过】
丁帅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认为吴某某的损伤可能构不成十级伤残,并且鉴定时机过早,应当待内固定取出后吴某某方可鉴定。因此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并且要求待吴某某内固定取出后在鉴定。后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考虑本案诉讼时间、以及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可能会被推翻等,最终吴某某同意王某赔付65000元,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由法院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