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日11时05分,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F0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团结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北900米处,由主道向右转进辅道时,未避让在辅道内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失控侧翻,造成三轮车受损、郑某某受伤,三轮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
另查明皖AF0x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为陆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发后,郑某某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原告郑某某因本次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等严重后果。截止至2024年3月4日原告郑某某已经用去医疗费613026.21元。
后原告郑某某家属多次找到驾驶员与保险公司要求先行垫付医疗费,均被告知因存在诸多争议,无法先行垫付。
【案件办理】
后原告家属找到丁帅律师,丁帅律师于第一时间起草了起诉状及先予执行申请书,并于2024年3月27日送到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并且期间多次联系法官,告知本案先于执行的紧迫性,后法官联系了保险公司并与2024年4月3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收到裁定书起10日内先于支付申请人郑某某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