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2月13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皖CYVXXX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固镇县杨庙镇赵湖村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行人韦某某,造成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韦某某前往多家医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韦某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等严重后果。后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
后韦某某委托丁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
【案件结果】
在诉前调解过程,保险公司对本案提出如下异议,第一、事故发生时候,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没有报警,而是经过十几天后才报警;第二、韦某某治疗的过程,为什么曾和医院说过要走医疗保险;第三、对韦某某自行鉴定的伤残不予认可;
后经丁帅律师和保险公司及调解法官对对上述情况,作出充分的说明后,最终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在法院的调解一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最终保险公司赔偿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