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8时55分左右,安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凤阳县安东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牌轮胎门口路段时,遇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并右转弯,造成安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摔倒且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安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安某某前往多家医院治疗,经过司法鉴定安某某因交通事故致L2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
后安某某把蒋某某起诉至凤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蒋某某赔偿229942元(备注:因蒋某某驾驶的是三轮摩托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20万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蒋某某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找到并委托了丁帅律师,处理赔偿适宜。
【案件过程】
丁帅律师根据蒋某某的陈述,认为如果蒋某某陈述属实(第一、双方没有接触,否认双方发生过交通事故;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己并没有收到),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认定责任错误、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
后丁帅律师便前往凤阳县交警大队调取相关材料,根据蒋某某的描述书写了复核申请书。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蒋某某便向滁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复核,最终撤销了原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收到滁州市交警支队的撤销决定后,丁帅律师便把相应的材料送给法院。
后原告安某某重新找到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通过视频资料来看,可能蒋某某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激化矛盾,经法院和双方代理律师各自沟通,最终原告安某某和被告蒋某某达成和解,由蒋某某赔偿安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