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丁帅律师
【案情简介和办案结果】
2024年9月4日18时分许,韩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区凤霞路由南向北直行至谷河路交口处,与沿谷水路由东向西直行至该处胡某某驾驶的皖AR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致韩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次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后韩某某家属委托丁帅律师处理赔偿事宜,丁帅律师便把胡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达成调解意见。最终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各原告各项赔偿共计:495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