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当事人李某驶皖A9xxxx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谷园村丁字路口遇受害人茆某某电动三轮车,两车相撞,致茆某某伤的交通事故。后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茆某某死亡时72周岁。
此次事故经辛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因双方当事人陈述存在车辆行驶方向不一致,无法证实案件基本事实,故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因本案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及赔偿的比例,故无法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后茆某某近亲属委托丁帅、许雨馨律师起诉至法院。
【办案结果】
庭审结束后,经法官从中协调,丁律师和许律师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充分反复沟通,且考虑到茆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属于机动车,最终保险公司代理人经过上报后,双方达成最终的意见,扣除各种垫付款项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茆某某近亲属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