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除非保险公司能出具司机是故意实施对亲属的侵权行为,否则这个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修订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删除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约定,扩大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这使得车险条款更加人性化。
2008年7月31日,一位刚满两周岁的女孩意外遭遇车祸,而肇事司机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悲痛不已的孩子母亲随后将孩子父亲、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8.6万余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在事故刑事部分没有查清之前,不能排除死者父亲故意开车撞自己的孩子,并且同样依据保险合同中“撞伤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的条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孩子母亲的诉请,或中止审理,以排除本案的“道德风险”。
据悉,此案最终是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给予女孩母亲一定数额的理赔。
格式合同有异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据2013年6月18日《南方日报》报道,男子胡某在快到家门口时,撞死兴冲冲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一家人伤心之余,也遭遇了保险拒赔的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没有骗保的嫌疑,而“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顶格赔偿30万元(事发车辆只投保了30万)。
据2012年11月28日《重庆晚报》报道,小丽倒车时轧死了两岁儿子,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赔条款没有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合法性受到怀疑;但小丽本身是儿子死亡的侵权者,也有很大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应该适当降低赔偿费用。据此,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小丽家17万元。
除非证明驾驶人故意撞人,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据2012年4月20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当地一名男子小杨,倒车时轧死自己1岁的女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杨存在故意,否则免赔条款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