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
2015年4月11日王xx驾驶皖ALxxxC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撮镇姚岗纪念馆路1KM处,与宋xx骑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王xx及其家属向宋xx的家属做出多次致歉以及双方律师协调,王xx向宋xx家属赔偿108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在此之外向宋xx家属额外支付20万元作为谅解补偿费,宋xx家属同意对王xx的行为做出刑事谅解。
鉴于王xx属于自首,事后有悔过表现,宋xx家属张xx对王xx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王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王xx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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