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xx
乙方:王xx
2015年4月11日王xx驾驶皖ALxxxC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撮镇姚岗纪念馆路1KM处,与宋xx骑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王xx有逃逸情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乙方有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不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128万元(含各项赔偿费用108万元和谅解费20万元)。
二、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110万元(包含谅解费20万元),尾款18万元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由甲方通过起诉的方式取得,因起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均有乙方承担。
三、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自行支付18万元给甲方,逾期支付,每日按照0.021%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对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甲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人员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协助。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